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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4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30%-6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重、标准及具体分配办法等,在绩效工资总量控制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拟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实施。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可按季度或半年预发,最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统一结算,次年第一季度前足额发放到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分配系数可参考附表1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工资分配,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能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执行。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结果,在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办法。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确定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其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比例。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3倍以内,具体比例和分配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执行。
  六、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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