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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松江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松江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2011〕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松江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松江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民生需求,根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一)正确认识农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
  各镇、街道、园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将农贸市场作为重要的公益性民生工程,切实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充分发挥农贸市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
  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管、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按照科学规划、规范建设、强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活、改善环境卫生,提高文明程度。
  二、合理布局,规范农贸市场建设
  (一)增强农贸市场规划的科学性
  不断完善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使其与城市建设发展、区域人口状况的需求相适应,在新建住宅小区比较集中的区域,选择适当地点安排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对现有农贸市场的布局进行调整和优化。
  对已规划的农贸市场项目,规划部门应在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中标明为农贸市场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上海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要求进行标准化菜市场建设。
  (二)体现农贸市场建设的公益性
  农贸市场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具有公益性的配套设施。今后新建的农贸市场产权应以公有经济投资为主:有条件的,应由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条件不具备的,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规划建设农贸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房产商按标准化菜场要求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当地政府按合同约定的建设成本费用进行产权收购。对现有非公有经济投资的农贸市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政府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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