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考核评估工作的通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考核评估工作的通报
(冀卫农基〔2011〕48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省卫生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活动。各地按照《河北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创建活动。10月份,省卫生厅组织人员对各市申报的候选“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进行了考核评估,经评估20个县(市)达到了示范县(市)标准,现将考核验收情况通报如下。

  一、创建示范县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各县(市)高度重视创建示范县活动。各县(市)均成立了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纳入工作目标,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创建工作。部分县(市)政府将创建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的考核目标,定期调度,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了创建活动的有效推进。

  (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得到加强。各县(市)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全面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设备配置达到《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了一所卫生室,部分县(市)村卫生室由政府投资举办,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做到三室分开,达到了标准化要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面貌明显改善。

  (三)建立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六统一”的工作机制。各县(市)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了统一管理,命名规范,标牌统一;加强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执业准入管理,乡(镇)卫生院长实行了公开选聘,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做到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并实行了零差率销售,大部分县对基本药物实行了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大部分县(市)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部分县村卫生室能够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各县(市)依据《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制发实施细则,成立考核组织,县(市)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