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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1]308号)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旅游局:

  为充分发掘我省文化旅游资源,促进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确定30个交通便捷、特色鲜明、景观文化和文物资源较为丰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建制镇予以重点支持,为此,我们拟定了《陕西省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按照协调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编制完善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在《陕西省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指导下,规划编制要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充分发掘当地历史、特色民俗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现有镇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

  2、在确定建设项目时,要优先考虑镇域内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的保护修缮,统筹安排好镇域内道路、供水、供气、供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停车、电信、防灾减灾、宾馆、商业服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维护,满足生产、生活、旅游产业服务需求,禁止大拆大建。

  3、各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旅游、文化等部门编制旅游文化古镇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项目。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于2012年2月28日前,逐级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技术审查。

  附件1:《陕西省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附件2:省级文化旅游古镇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陕西省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全省文化旅游古镇建设和保护的要求,促进文化旅游古镇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指导文化旅游古镇发展的作用,加强文化旅游古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30个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应以古镇核心景区为重要研究对象,以发展文化旅游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为目标,结合古镇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自然景观等资源分布情况,提出古镇文化旅游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1.4 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应依据镇域文化旅游资源的分布状况、开发条件、保护要求、市场分析、设施分布等,以镇区与核心景区为重点,合理确定规划区范围和规划用地范围。
  1.5 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应结合本次我省文化旅游古镇建设的发展机遇,以建设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文化旅游名镇为目标,分析研究古镇发展的背景。
  1.6 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应结合古镇发展实际,确定古镇开发和保护的指导思想。
  1.7 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其中,基期为2011年,近期2012-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1.8 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9 编制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1.10 规划应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执行。
  1.11 规划用地分类及各项基础设施规划、专项规划的内容深度参照《镇规划标准》、《旅游规划通则》执行;模块设计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2 文化旅游古镇开发利用规划

  2.1 发展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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