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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2〕28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健全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201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事项
  (一)核查对象
  凡于2012年6月1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文件日期为准)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和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等方面三级资质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核查内容
  1、2011年度工程结算收入;
  2、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近一年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标准
  1、工程结算收入以资质标准的80%考核(2011年7月1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
  2、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以相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考核。其中,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3名、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少于2名(原标准对三级项目经理未作要求或少于2名的除外),其余以省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3、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取得资质不满六个月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
  4、企业在2011年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以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四)核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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