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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2〕6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2〕88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1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72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闽侯县境内农用地36.1404公顷(其中耕地26.2604公顷)、未利用地0.01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南通镇方庄村水田1.2369公顷、水浇地0.0276公顷、旱地0.6776公顷、园地0.0048公顷、其他农用地0.5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073公顷,上洲村水田6.0282公顷、园地0.0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4938公顷,洲头村水田18.2812公顷、旱地0.0089公顷、园地1.7128公顷、其他农用地7.16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48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5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711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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