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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川食药监办〔2012〕34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事业单位:

  7月1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实施。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

  各处(室、队)、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登陆互联网搜索下载《条例》,并利用办公会、处(室、队)务会等组织认真地学习,提高干部职工公文拟制、办理水平及行政素养。

  二、注意《条例》与原《办法》的联系和7个方面的区别

  (一)《条例》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二)规定公文种类由13种增加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2种,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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