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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2—2015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市、县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银行贷款、社会捐赠、捐助,以及群众投工投劳等渠道落实配套资金38亿元,每年约9.5亿元。

  四、责任分工

  市、县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县、乡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主体。按“十二五”末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率达100%的目标,各市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逐年分解建设任务,形成年度建设建议计划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集中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由各市落实的建设资金如期到位。各市、县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整合利用各方面资源,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和管理,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并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检查指导投资计划实施,负责申报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申报中央车购税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专项资金等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计划及落实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要求,负责指导、协调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工作;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农村公路贷款资金,协调指导市、县农村公路贷款筹资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项目建设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财政农村公路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将“千村公路通畅工程”纳入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考核范围。

  (二)加强沟通衔接,保障各级财政投入,整合资源,统筹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三)将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养护)年度目标纳入市、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对超额完成任务和率先实现所有建制村通畅工程的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四)加强行业监管和服务,严格工程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直接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县交通局审批,简化环评、用地、水保等手续并免除相关费用,简化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手续,确保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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