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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交运发[2012]169号)


各市交通局,绥中、昌图县交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更好地落实各级交通部门应急运输保障职责,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应急运输保障能力,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1]682号)文件精神,省厅制定了《辽宁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运输保障能力,确保抗震救灾、电煤抢运、交通战备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圆满完成,履行交通部门肩负的应急运输保障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交通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能力为核心,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道路运输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有力的道路运输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基本原则
  政府负责,部门组织,企业实施。各地要将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应急保障体系,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抓,同级运管机构进行管理,运输企业具体承担组建任务。
  合理规划,分级建设,适时联动。各地要将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纳入“十二五”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按照省、市(含绥中县、昌图县,下同)两级进行组建。应急保障车队的指挥和调动,由事发地的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同级运管机构负责,对超过当地应急运输保障能力的,可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支援,执行跨省任务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并实现与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联动。
  平急结合,军民融合,运行高效。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将道路运输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运输相结合,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思路,把应急保障车队建设与交通战备队伍建设相结合,纳入交通战备队伍管理。抓好程序化、标准化的应急处置和保障机制建设,保证应急运输各环节紧密衔接,高效运转。
  (三)主要目标。各市力争在2年内按照要求完成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建立起可执行跨省、跨区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运输保障体系。
  三、建设与管理
  (四)合理确定规模。应急保障车队以市为基本单位,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1支或分别组建道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各1支。有条件的县(县级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组建。
  省级应急保障车队依托地方应急保障车队组建,并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
  (五)严格准入把关。应急保障车队须依托信誉好、实力强、规模大的骨干道路运输企业组建。承建企业应有足够的运输能力和应急运力储备,既能满足日常生产运输需要,又能满足运输应急保障需要。应注重发挥国有运输企业在应急保障中的政治、体制优势和优良传统。辖区内没有大型运输企业的市,可以依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小运输企业分别组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应急保障车队。
  (六)明确建设标准。应急保障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乘务员、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及交通战备工作需要。装卸机具和救援物资的数量可根据应急保障车队规模配备。
  省级应急保障车队。配备客货应急车辆500辆,其中包括200辆客车,80辆厢式货车(8吨左右),150辆普通货车,30辆平板拖车(30吨以上),20辆自卸车(20吨左右),20辆危险货物运输车,2台应急指挥车,10部海事卫星电话,2辆加油车,2辆应急维修车。省级应急保障车队运力分配情况见附件1。
  市级应急保障车队。客(货)应急保障车队分别配备30~50辆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按照客、货运输车辆1:1比例配备,配备车辆总数不少于60辆。同时,配备1辆应急通讯车、2~3部海事卫星电话,2辆加油车,2辆应急维修车,1辆后勤保障车,1辆应急照明车,1~2辆指挥车。
  客、货运应急车辆配备均要兼顾大、中和小型,所有车辆技术等级应全部达到一级,车辆各种证件配备应齐全有效,同时统一安装符合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应急指挥车辆应满足与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联网联控等功能要求。
  从事应急保障车辆驾驶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且责任心强,技术娴熟,遵章守法,安全行车。
  申请应急保障车队的运输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辽宁省应急保障车队组建审批表》(见附件2);
  2.应急保障车队管理制度文本。
  (七)健全工作网络。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管理网络、通信网络、卫星定位监控网络。及时更新调整应急保障车队指挥管理人员的通信电话号码。按照规定维护使用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确保卫星定位终端完好、有效。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人员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分级管理。建立指挥调度系统,依托现有信息化手段,实现各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管理机构信息互通和共享,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指挥能力。参加应急保障车队的所有人员应确保手机、座机等通讯器材完好,确保信息畅通。
  (八)加强日常管理。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实行审核制度,县、市级应急保障车队组建完毕,应经市级运管机构初审和省厅运输管理局复审通过后,报省厅批准。省、市两级运管机构每年分别对应急保障车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提高应急保障人员处置突发事件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设置应急管理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并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急保障车队整体素质和应急反应及处置能力。
  (九)实行契约管理。县、市级运管机构应同应急保障车队承建企业签订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和应急保障工作协议书(见附件3),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纳入应急保障车队的车辆类型及技术状况、对工作人员和车辆的管理要求和应急保障车队启动条件及程序、征用补偿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建立管理档案。省厅运输管理局负责建立省级应急保障车队的车辆和人员管理档案组织实施工作,市级运管机构负责落实市级应急保障车队的车辆和人员管理档案的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人员的基本信息,车辆的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日常考核记录、应急救援工作等内容。档案样式见附件4、5。
  (十一)完善标志单证。各级应急保障车队在执行任务时要随车携带由省交通厅统一制作和配发的应急保障车辆标志和随车人员证件,统一印制应急运输派车单、应急运输回执单、车辆集结调度单、应急运输任务汇总表等单证(附件6)。
  (十二)做好应急准备。应急保障车队要时刻做好应急准备,接到应急命令后,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集结。事发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客、货运输站场分布和路网结构,以及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应急保障车队集结地点。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将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定期听取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汇报,主动参加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会议和应急保障演练活动,及时指导和推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
  (十四)落实机构和人员。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设立或明确应急保障车队日常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应急保障车队的日常管理和应急运输状态下的运输组织和指挥工作。
  (十五)加强政策扶持。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把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应急运输结合起来,着眼于长效机制和稳定队伍的建设。要支持承建应急保障车队的企业发展,优先许可道路运输经营业务。执行应急保障运输和演练任务的应急运输车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以及优先通行等政策优惠。
  (十六)加大资金支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启动资金和日常管理、建设、补助及应急演练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设立应急保障专项基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十七)建立保险制度。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为参加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人员,包括驾驶员、乘务员、押运员等投保不低于50万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十八)健全补偿机制。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承担应急保障运输任务和应急保障演练任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并按照“谁使用谁补偿”和“谁组织谁落实”的原则协调落实好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到位。运费补偿根据所完成的客货运量和周转量,按照当地政府定价或市场平均价计算进行补偿;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实行年度考核。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在省厅的领导下,会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每年对应急保障车队进行一次考核并排名,对考核优秀的通报表扬,不合格的进行为期半年的整顿,并扣发当年应急保障车队建设补助资金。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应急保障车队资格,追偿当年减免的各种费用。考核评估办法另行通知。
  五、工作步骤
  (二十)准备阶段(2012年6月底前)。各市运管机构对辖区企业要重点调查摸底,初步确定应急保障车队建设意向。同时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保障车队的相关资金及车辆配备的资金的申请工作。
  (二十一)推进阶段(2012年7月至12月)。各市运管机构对拟列入应急保障车队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及审批表报送省交通厅批准。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省级应急保障车队的车辆和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建设,市级运管机构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应急车辆和人员管理档案,同时建立市级应急保障车队的车辆和人员管理档案。
  (二十二)实施阶段(2013年1月至10月)。省、市运管机构分别与各级应急保障车队的企业签订工作协议,初步形成全省应急保障车队管理体系,并组织应急保障车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日常演练。
  六、其它
  (二十三)相关档案和单据。各级应急保障车队的车辆和人员档案、审批表、协议书及各种单据可免费向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领取。联系部门:省局安全处,联系人:朱荣涛,电话:024-83211502,手机:13909883715。
  (二十四)如有未尽事宜请于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安全处联系。

  附件:
  1、辽宁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运力分配表
  2、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组建审批表
  3、辽宁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和应急保障工作协议书
  4、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人员档案
  5、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车辆档案应
  6、急运输派车单


  附件1
  辽宁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运力分配表

  (单位:辆)

     市别

   数量

车型

沈阳

大连

鞍山

抚顺

本溪

丹东

锦州

营口

阜新

辽阳

铁岭

朝阳

盘锦

葫芦岛

绥中

昌图

虎跃

合计

客车

大型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5

5

50

200

中型

0

小型

0

货车

厢式货车

40

4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80

普通货车

2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0

0

0

150

 

大型货车

11

5

1

1

0

8

7

10

10

1

3

10

5

3

0

0

0

 

75

平板拖车

10

10

0

0

0

0

0

10

0

0

0

0

0

0

0

0

0

30

自卸车

0

0

10

0

0

0

0

10

0

0

0

0

0

0

0

0

0

20

危货车辆

10

0

0

0

0

0

0

0

0

10

0

0

0

0

0

0

0

20

合计

90

70

30

20

20

20

20

40

20

30

20

20

20

20

5

5

5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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