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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沪人口委〔2012〕10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了完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的精神,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本市农村奖励扶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4.生育过或者收养过子女;

  5.1990年8月1日以后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

  6.现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二、“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奖励扶助资格申请、登记、确认以及注销等工作,按照本市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奖励扶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担。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银行,监督代理银行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

  四、2011年“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的奖励扶助资格确认等工作,与2012年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一并组织实施。

  五、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机制运行,确保“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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