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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产业优化资金主要用于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工业结构调整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区建设、节能减排、服务业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出口扶持、信息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及“小巨人”和“龙头企业培育”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与产业优化发展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兑现。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五条 支持方式

  凡是能够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均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变事后奖励为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贷款贴息支持。

  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给予的利息补贴。

  第六条 支持标准

  贷款贴息幅度和金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我市确定的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按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其他项目按70%给予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产业优化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洛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方向及重点;

  (五)技改投资中建筑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六)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七)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对照有关要求和条件进行审核后,联合财政部门向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第九条 产业优化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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