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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通知
(鄂建办[2011]17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监督工作效率,按照《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决定自2011年9月起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和对象
  (一)考核目的
  切实查清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管理状况和人员素质情况,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提高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履职能力,督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当地安全监督队伍和机构建设,保持建筑工程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考核对象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构批准建立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取得省厅颁发的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员和见习安全监督员。
  二、考核方式
  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本次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对市(州)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并对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一)机构考核
  机构考核采取实际工作能力和监督工作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审查各监督机构自2010年以来监督管理工作档案,并随机抽查两个工程予以验证。考核流程为:
  1、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当地统一部署,对照标准自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自查意见后,提交各市(州)考核组;
  2、各市(州)考核组,对所辖各县(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并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汇总报省考核组。
  3、省考核组考核各市(州)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并随机抽检部分县(市、区),以复核其所辖县(市、区)的考核情况。
  4、省厅根据省考核组核查情况,结合各地上报的考核情况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人员考核
  人员考核采取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省厅统一编定的考试试卷,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工作能力考评,并查阅工作档案,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流程为:
  1、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考核本单位的持证的安全监督员及见习安全监督员,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逐级审查上报至省考核组。
  2、省考核组在考核各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时,随机抽查核实部分安全监督员工作情况。
  3、省厅结合各地上报的考核情况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确定人员考核结果。
  机构和人员考核标准及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三、考核结果
  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考核为优秀的机构和个人将予以表彰。
  考核基本合格的机构,继续承担监督工作并限期整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停止承担监督工作并整改,监督工作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承担。机构完成整改后,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报省考核组同意后,恢复监管工作站。
  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转为见习安全监督员从事安全监督工作,三个月后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的继续从事安全监督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停止安全监督工作,暂扣其安全监督员证件,三个月后由省厅直接考核,合格的发还其安全监督员证件,不合格的注销其安全监督员证。
  四、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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