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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已经2012年6月2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吉尔拉·依沙木丁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工作。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市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参照执行。

  第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明确的、具体的裁量阶次,并对每一裁量阶次确定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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