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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第3号――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3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2年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二条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除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表式见附件1-1),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同报送。
  第三条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2-1);
  (二)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表式见附件3);
  (三) 按《公告》要求,企业按资产类别应提供的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证据资料。
  第四条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可即时申报也可在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但不得延期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当在损失已发生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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