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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机关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机关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意见
(虹府办发〔2010〕3号)


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发挥区机关的示范表率作用,推动全区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本区机关控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控烟工作是加强文明机关建设、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健康、创造良好机关办公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认识控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机关控烟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

  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以“健康世博、控烟先行”为主题,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控烟意识,营造良好的控烟氛围,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落实控烟措施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制定具体的控烟措施。机关会议室、餐厅、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根据机关办公条件,设置吸烟区,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积极开展“无烟机关”创建活动。

  四、加强监督检查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到控烟行动中来,率先垂范,不在机关等公共场所吸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区健康促进委员会要加强对机关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食药监、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本区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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