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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1.在校大学生相关政策。

  (1)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2)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3)应征入伍的高职(专科)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者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学校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

  2.入学前为外地户籍在校大学生落户专项政策。

  (1)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上海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申办上海户籍。

  (2)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的、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其服义务兵役时间视同持有居住证年限。

  (四)建立健全高校征兵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考虑到高校征兵涉及外地生源,外调政审及差旅费支出较高等因素,高校所需征兵工作经费,根据征集任务数按人均2400元标准,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征兵办部门预算。

  二、结合区情实际做好本区征兵工作

  为做好本区2011年征兵工作,调动适龄青年报名参军的热情,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落实好《若干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本区相关工作配套措施。

  (一)继续给予新兵家庭补助金。

  在落实《若干意见》中各项经济政策的基础上,本区继续给予每户入伍新兵家庭补助金16000元的政策,由区、街道两级予以资金保障,其中区财政保障10000元,入伍新兵家庭所在街道保障6000元。大学生入伍新兵的补助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二)进一步落实征兵工作责任。

  征兵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将征兵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街道评优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未完成征兵任务数的街道,不得参加年度评优。

  (三)妥善处置规定时间内退回的兵员。

  在规定时间内(新兵入伍90天)发生退兵情况的,按照“谁送兵、谁负责”的原则,由送兵街道、高校负责妥善处置,区人武部、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等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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