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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虹府发〔2011〕1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2011年9月6日,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召开全市征兵工作座谈会,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2011年本区征兵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主要精神

  此次颁布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一)提高现役士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提高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2011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由22000元提高到26000元,从2012年起建立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

  (二)改进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1.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2011年冬季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按其服现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10%。

  2.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

  退役士兵服役经历等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对考试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对报考警察学员的退役士兵,年龄放宽至28周岁。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凡参军入伍的职工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完善本市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本市开展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高校,对退役2年内的本市退役士兵考生实行单独报名、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民政、教育部门提供必要的考前辅导。在校期间学杂费全免。

  (三)建立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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