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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在本市四个文化旅游规范景区内建立义务监督员队伍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在本市四个文化旅游规范景区内建立义务监督员队伍的通知
(沪旅〔2010〕73号)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执法大队: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文化旅游规范景区的创建活动,提高旅游市场监管效能,促进景区文化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为世博会的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研究决定,先在本市黄浦区、浦东新区、卢湾区的四个文化旅游规范景区内试行建立义务监督员队伍。

  一、义务监督员的组成:1、分别由黄浦区的外滩文化旅游规范景区、豫园地区文化旅游规范景区、浦东新区的东方明珠文化旅游规范景区、卢湾区的新天地文化旅游规范景区各设立义务监督员十名,共四十名。来源为景区管理人员、社会招募人员,由各景区负责人牵头管理。2、从相关媒体从业人员、律师、旅游协会工作人员、旅游质监所工作人员中选聘二十名组成,由市旅游质监所牵头管理。

  二、义务监督员的职责: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市区两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从事日常巡查、信息收集和反馈,对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2、及时向市区两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提出加强景区监管的意见和建议。3、向景区内文化、旅游经营者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4、对市区两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三、义务监督员的工作制度:1、景区内的巡查制度,景区内义务监督员定期对景区进行监督巡查,每人每周监督巡查不少于二次,其他义务监督员每人每月对景区的监督巡查不少于四次。2、信息反馈制度。发现文化旅游经营场所有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市区两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反映举报。3、登记统计制度。将景区内巡查情况及时进行登记,每月月初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对巡查和举报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四、义务监督员的管理:义务监督员由上海市旅游局和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共同聘任,统一配发《上海市文化旅游规范景区义务监督员证》,聘用期为两年。义务监督员的考核和奖励,由市旅游局旅游市场管理处和市文化执法总队稽查六处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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