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综合子账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注射非公共卫生支出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费;

  (四)体格检查的费用。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可由本人健康综合子账户的资金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抢救药品费用;

  (二)取得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批准字号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及消杀类产品费用的支出。

  第七条 参保人员的健康综合子账户,可用于支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子女、配偶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参保人员本人可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健康管理、康复保健;参保人员本人可在经认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健康保险产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 健康综合子账户建立后, 参保人员就医时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用时,可同时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的资金支付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费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结算。

  第九条 健康综合子账户的结转、继承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调离本市等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健康综合子账户的实际结余金额归并到个人医疗账户内,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状况,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划入健康综合子账户的额度。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方责任负担、公共卫生支出以及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得用于购买化妆品、食品等生活用品。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提供健康综合子账户保障服务的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