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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被市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

  (十一)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是获得国家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两项市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省以上奖励人员;

  (十三)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以及文化传承等领域,成绩卓著,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中领先,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4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2项以上省“精品工程奖”,或在常设全国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首位人员;

  (十四)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5名或破1项世界纪录;获得亚洲比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前3名或破1项亚洲记录;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第1名或破1项全国记录;或近4年内向省以上单位输送出1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五)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人员。

  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同时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选拔与评审

  第七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拔尖人才参评人选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人选评议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或高等院校审核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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