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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昌政办发〔2011〕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结合昌平实际,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积极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加快建设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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