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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工作规则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工作规则
(济南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部署要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政府提速提效要求的科技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实现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文明的机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作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科技发展的新期待。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系统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廉洁勤政,团结奋斗,求实创新,全心全意为基层、为发展、为群众服务,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五条 市科技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市科技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对局长负责。局长外出期间,按领导排序指定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受局长委托做好局长临时交办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首长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凡市科技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八条 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科技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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