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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2〕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和各市区政府(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体制改革

  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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