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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建立县级领导联系乡镇、街道制度,负责督促和指导,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三)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九、机构设置和工作经费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在现有乡镇、街道服务平台和农保经办机构基础上,切实加强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人员,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经费办事。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一)设立峨山彝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副科级的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12名,作为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县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和管理,确保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乡镇、街道按服务对象6000:1的比例配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明确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员,组织本村、组的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二)从2011年起,县财政按服务对象每人每年8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经费。其中1元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经费,7元为乡镇工作经费,用于组织开展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以及支付村、组经办员待遇。村(居)委会经办员每人每月享受的待遇不低于50元,村(居)民小组经办员每人每月享受的待遇不低于30元。以上两项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安排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经费60万元,保证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实施。

  十、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摸底调查(2011年7-8月)。对全县16-59周岁、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我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具体人数和符合享受中央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年满60周岁以上人口数,以及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1-2级)养老补助待遇人数。

  (二)制定方案(2011年8月)。成立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新型农村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8月15日前将《峨山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上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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