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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建建〔2012〕5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目录

  1 总则
  2 安全管理
  2.1 一般规定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
  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4 安全检查
  2.5 安全教育
  2.6 特种作业管理
  2.7 安全警示标志
  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2.9 应急预案
  3 文明施工
  3.1 一般规定
  3.2 现场围挡
  3.3 封闭管理
  3.4 施工场地
  3.5 材料堆放
  3.6 临时建筑
  3.7 办公与生活用房
  3.8 施工现场标牌
  3.9 现场防火
  3.10 保健急救
  3.11 综合治理
  4 脚手架
  4.1 一般规定
  4.2 施工方案
  4.3 脚手架材质
  4.4 使用要求
  4.5 落地式脚手架
  4.6 悬挑式脚手架
  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8 卸料平台
  5 基坑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支护结构
  5.3 土方开挖
  5.4 降排水
  5.5 坑边荷载
  5.6 基坑监测
  5.7 作业环境
  6 模板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
  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
  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
  6.5 检查验收及使用
  7 “三宝”“四口”防护
  7.1 一般规定
  7.2 安全帽
  7.3 安全网
  7.4 安全带
  7.5 楼梯口防护
  7.6 电梯井口防护
  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7.8 通道口防护
  7.9 临边防护
  8 施工用电
  8.1 一般规定
  8.2 外电防护
  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8.4 配电箱、开关箱
  8.5 现场照明
  8.6 配电线路
  8.7 电器装置
  8.8 变配电装置
  9 货用施工升降机
  9.1 一般规定
  9.2 安全装置
  9.3 基础及导轨架
  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9.5 吊笼
  9.6 安装、拆卸及验收
  9.7 使用管理
  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9.9 电气与避雷
  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10.1 一般规定
  10.2 安全装置
  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10.4 基础及导轨架
  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
  10.6 使用管理
  10.7 电气与避雷
  11 塔式起重机
  11.1 一般规定
  11.2 安全装置
  11.3 信息标识
  11.4 基础
  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
  11.7 使用管理
  11.8 电气与避雷
  12 起重吊装
  12.1 一般规定
  12.2 施工方案
  12.3 起重机械
  13 施工机具
  13.1 一般规定
  13.2 常用施工机具
  13.3 其他施工机具
  14 高处作业吊篮
  14.1 一般规定
  14.2 安全装置
  14.3 安全防护
  14.4 安装与拆卸
  14.5 安装验收
  14.6 使用管理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
  1.0.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0.4 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
  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

2 安全管理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1.2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4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5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2.1.6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
  2.2.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挂墙。
  2.2.2 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2.3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2.2.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房屋建筑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设置,并组成安全管理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5 施工现场应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程项目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2.6 建筑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3.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2.3.2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2.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2.3.4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经原流程审批,批准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应当通过专家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2.3.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2.3.6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
  2.3.7 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各工种施工作业前,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应当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实施情况。
  2.3.8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安全技术交底应具体、明确、通俗易懂。
  2.4 安全检查
  2.4.1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措施和复查等内容。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2.4.2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应有复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2.5 安全教育
  2.5.1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教育时间等。
  2.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应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5.3 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4 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2.6 特种作业管理
  2.6.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6.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持证上岗。
  2.6.3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2.6.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2.6.5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6.6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2.7 安全标志
  2.7.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
  2.7.2 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2.7.3 安全标志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标志损坏应及时更换。
  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2.8.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责任人员和配备救援器材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2.8.2 施工现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2.8.3 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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