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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的实施,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市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和经住建部、财政部批准的《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的实施方案》,保证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将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项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需求增长方式,通过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普及应用,带动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保证能源安全。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领导工作,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下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具体实施。发改、规划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立项、规划条件等审批,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补贴、实施、项目备案及效能检测,确保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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