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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静府办发[2009]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职责》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阅知,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工作职责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本区有关文件精神,经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职责明确细化如下:

  一、区府办工作职责

  作为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内容包括:

  1、根据市政府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制定本区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牵头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区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组织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推进会,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

  4、制定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计划,牵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5、牵头组织对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查阅点等单位、场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本机关提出的举报;

  6、接收并审核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编制和公布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接收并审核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书面报告,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区政府认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书面报告;

  8、代表区政府接收并审核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提请澄清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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