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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社建办《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社建办《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静府发[2012]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社建办《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1〕19号)、《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9〕46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11〕51号)以及《中共静安区委、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静委发〔2011〕3号)文件精神,规范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为上海市静安区财政专项资金,资金账户设在静安区社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社建办”)。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依法合规、专款专用,择优支持、注重绩效;

  (四)不重复补贴。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区长牵头,下设评审指导组和监督组,评审指导组成员由区社建办(区社会工作党工委)、区人保局、区民政局(区社团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监督组成员由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建办。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静安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管理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社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政策扶持事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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