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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
(青价格[2011]99号 2011年12月16日)


各区、市物价局,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及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202号)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好道路班车运价政策,明确2012年班车旅客春运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客运价格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和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委《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青价格〔2011〕64号)的相关规定,已经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要认真自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并报我局。各区、市物价部门应督促未报批上限票价的所辖地道路运输经营者尽快报批,对未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允许执行道路班车客运新的运价政策。
  二、已经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要重新审核上限票价,并做好各市间对开班线上限票价的衔接工作,保持上限票价基本一致。对春运前仍不能衔接的,春运期间一律按较低一方上限票价标准执行。
  三、认真执行备案公示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上限票价的范围内变动执行票价的,应按备案表所列内容提前两周备案公示,要长期保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利用不同形式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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