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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市、县(市、区)不得参评。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八条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总得分和分别在产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实现、对外开放四个单项上得分前二名的设区市进行奖励,但一个设区市有二项以上得分排名前二名的,奖项二项。

  (二)县(市、区)主要以各设区自己表彰为主,省里视情况,重点奖励总得分和分别在产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实现、对外开放四个单项上的得分排全省前三名的县(市、区)。

  (三)具体奖励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印发的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目标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提供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负责。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坚决防止相互攀比、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行为。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评比资格,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考核表》式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指      标

单位

权数

产业发展 (32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12分)

总额

亿元

5

增幅

%

7

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12分)

总额

亿元

5

增幅

%

7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8分)

比重

%

4

提高值

百分点

4

固定资产 投资 (30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额(12分)

总额

亿元

5

增幅

%

7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业项目(设区市为亿元以上、县(市、区)为3000万元以上)(10分)

当年新开工项目 完成投资

亿元

2

增幅

%

3

当年竣工投产项目 完成投资

亿元

2

增幅

%

3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8分)

比重

%

4

提高值

百分点

4

效益实现 (26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利税(18分)

总额

亿元

8

增幅

%

10

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利税占财政总收入比重(8分)

比重

%

4

提高值

百分点

4

对外开放 (12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实际利用境外省外资金(7分)

总额

亿元

3

增幅

%

4

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口和替代进口额(5分)

总额

万美元

2

增幅

%

3

合     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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