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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追加下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追加下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1〕1535号)


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追加下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566号)精神,现将我省2011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追加投资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批计划共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4085万元(第一批未分配资金872万元,追加资金3213万元),全部用于今年已经落实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要求,切实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条件,抓紧开工建设,加快实施进度。

  二、有关市、县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落实国家和省对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企业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并根据搬迁居民实际承受能力落实搬迁居民出资。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另行下达。

  三、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管,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四、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报告工作,按时将计划执行、工程进展等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河北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1年追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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