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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细则》的通知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年度报销限额增加1000元。
  经三级医疗机构明确诊断,需要进行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门诊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治疗,以及患重症精神病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符合报销政策的门诊费用经批准后纳入统筹基金报销,不再享受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报销待遇,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5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70%,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80%。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费用报销额与门诊费用报销额之和不得超过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三条 严重慢性疾病申报、审核、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在治疗终结后6个月内到经办机构报销,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异地就医未报告登记的,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异地就医人员应报销额的60%报销。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大额费用二次补偿制度。当年度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征收额15%,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征收额60%的县市均应建立大额费用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

第五章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七条 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转移接续:
  (一)本州内因就业状况改变在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转换,直接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接续手续,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并连续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发放给本人,不转移统筹基金;
  (二)本州内流动且参加同一类型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按规定连续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发放给本人,不转移统筹基金;
  (三)跨州流动的,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应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补足欠费及规定的滞纳金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同终止医疗保险关系。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报销限额重新计算,并设立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转的,足额缴费后即可享受新的保险待遇,不设立等待期。保险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足额缴费后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3个月内住院和门诊严重慢性疾病待遇仍按原险种执行,3个月后再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原险种年度内统筹基金已报销的医疗费用额度并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转移,缴费年限按一定比例折算,具体折算比例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制定。
  第三十条 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的人员,在相应的安置机构办理完结安置手续后,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军龄视为缴费年限,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断保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待遇等待期,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三十一条 大学、中专(包括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中学生毕业后在本州就业,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连续缴费年限。

第六章 特殊检查治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下列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个人需自付一定比例,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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