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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2〕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培育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精神,积极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购买范围内根据公布的购买服务目录,按程序实施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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