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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0〕24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公安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确保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序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身体健康、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下同)记录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市公安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采取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个人申请的模式。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珠海市的计划指标数,由市发改局根据省当年下达本市计划指标情况,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级指标由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等构成;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一级指标中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减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基准分值满80分可申请入户本市(其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者,必须同时具备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条件,年龄计算至申请入户之日),其结婚满五年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随迁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记录。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达到入户基准分值和条件的,由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各项积分指标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内容见附件《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实施说明)、珠海市三甲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以及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分别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领证除外)、《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户籍地镇级以上(含镇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生育记录证明。
  第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的积分入户申请。受理积分入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九条 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经办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经办机构初审申请人积分不满入户基准分值或相关辅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对相关辅证材料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单位验证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材料不退回申请人。
  经办机构初审申请人积分达到入户基准分值和条件的,应当在入户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并在受理入户申请截止之日起30天内连同申请人有关材料送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复核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经办机构处理;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当年入户计划指标,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按照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奖励加分的依次所得分数和入户申请时间先后,在当年8月31日前确定积分排名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积分入户排名名单后,应当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当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申请人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或12333咨询热线,查询积分入户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之日起30天内凭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持《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随迁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移手续后,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入户手续。
  逾期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指标。入户指标按积分排名名单顺序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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