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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信息化委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信息化委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1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经济信息化委研究制定的《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2011年8月3日第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区经济信息化委 二○一一年八月)

  第一条 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凡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的政策。
  第四条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提升现代制造业,引导鼓励现代服务业,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医药产业、生物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建立产业技术联盟。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或技术改造类项目,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业、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入驻我区。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企业、工业设计企业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1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实际租金的50%、30%、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业、工业设计企业年度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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