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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五)会计人员检查登记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材料(由培训单位核发的《会计培训结业证》);

  4、变更后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内容

  (一)公共学习内容:《会计法》、财政、财务、金融、税收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等相关内容。

  (二)有关行业学习内容

  1、企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内容。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及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

  3、卫生系统会计人员学习《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

  五、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采集

  未参加宁夏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采集的人员,自行登录宁夏财政网(http://www.nxcz.gov.cn)(网址开放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点击会计管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进行个人网上信息申报,如实填报《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并下载打印《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盖章)一式两份,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登记,一并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有关手续。

  六、有关具体要求

  (一)本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人员多、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宣传,统筹安排。各市、县(区)财政局一定要严把质量关,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服务周到的人员参加此项工作。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局要将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情况以书面(电子版)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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