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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兴安盟传染病医院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兴安盟传染病医院的批复
(内卫医政字〔2012〕736号 )


兴安盟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置兴安盟传染病院的请示》(兴卫字〔2012〕49号)收悉。为进一步优化兴安盟地区医疗资源配置,加强兴安盟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建设,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卫生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对拟设机构进行了设置审批公示。根据审核、公示情况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医疗机构名称:兴安盟传染病医院。

  二、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罕山东街12号(原兴安盟人民医院旧址)。

  三、医疗机构类别:二级传染病医院。

  四、医疗机构经营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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