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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沪金融办通〔2010〕8号)


各市属金融企业:

  为加强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经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本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11号)和《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沪府办发[2009]45号),结合市属金融企业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要求,壮大上海金融机构体系;优化上海金融国资布局,推进市属金融企业战略重组,提高市属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完善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金融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市属国有控股及参股金融企业。

  第四条 监管机构

  市金融服务办经市政府批准,受市国资委委托,对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管原则

  市属金融企业国资监管遵循管少管精、权责统一、依法合规、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监管机构职责

  (一)研究起草市属金融企业国资监管制度文件,建立市属金融国资监管制度框架,规范市属金融国资监管流程,完善监管规定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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