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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贯彻商务部“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创新完善酒类流通体系。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现代酒类流通体系,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在保障群众酒类消费安全、实惠、便利的前提下,推动酒类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建立互利共赢、融合发展的新型合作模式,鼓励发展以实力雄厚的生产商或批发商直供销售终端、大型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等为主体,酒类专卖店、超市等中小企业特色化经营为补充的新型酒类流通模式。
  (二)搭建酒类流通交易平台。大力发展酒类会展经济,支持行业协会继续办好全省春秋两季糖酒商品交易会,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提升交易规模和档次水平,扩大社会和行业影响,使其成为集酒类展示推广、集中交易、信息发布、发展论坛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酒类流通交易平台。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扶持发展一批水平较高、特色鲜明和相关行业融合度较高的综合或专业酒类展会。
  (三)推进溯源管理体系。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探索先进适用追溯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逐步推广使用电子随附单,建立酒类商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溯源管理体系。支持烟台张裕葡萄酒公司开展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督促和指导建立健全溯源管理制度,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效果。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省内重点酒类生产、流通企业争取进入全国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行列。
  (四)加强市场运行监测。依托商务部现有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完善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扩大监测样本行业范围和企业数量,将餐饮业纳入监测统计范围,优化样本结构,提高报表报送质量和及时率,并搞好成果转化和信息发布,强化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发挥全省市场运行监测特约信息员制度等机制优势,增强酒类行业信息获取能力,开展综合专业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市场运行和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为酒类流通管理提供数据信息和决策支持,面向社会提供酒类市场公共信息服务。
  (五)整顿和规范酒类流通秩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商务部《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和遵守。以《食品安全法》和商务部《管理办法》为依据,以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随附单》制度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标准为抓手,以酒类批发、零售、餐饮、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为监管重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整治无证无照、无合格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流动销售散装酒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进口酒、国产名酒专卖店、酒类物流、酒类电子商务等行业的整顿和规范,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健全酒类流通监管机制。同时,推进酒类行业公平交易,对大型商场收取酒类商品高额进场费,酒类经销商违规促销、恶性竞争的行为予以规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构建行业诚信体系。结合深化“诚信商贸企业”创建活动,联合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酒类流通行业推进以“真品售酒、实价售酒”等为基本要求、以“放心酒”示范创建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诚信建设。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进入、退出标准和制度,鼓励酒类经营单位开展“货真价实”承诺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建立酒类流通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和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并逐步实现各监管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推行失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经营单位,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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