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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意见(试行)的通知(2012)


  (8)用于安置城中村原村民的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村民自愿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缴纳。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扣除相关规费后全部以财政补贴方式补贴给属地政府,用于村民安置。

  (9)已划拨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和商业用地,经村民自愿申请,可按照市政府确认评估地价40%进行协议出让,市政府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扣除相关规费后全部以财政补贴方式补贴给属地政府,用于村民安置。

  (10)通过划拨供地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商业可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市交易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费,依法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规费政策。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文件规定全额征收并上缴财政管理。市财政部门待城中村回迁安置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邢政办〔2010〕44号)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财政补贴方式全额补贴给项目单位用于村民安置、公益设施建设。

  (三)关于危旧房改造。

  危旧房改造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成年代较长、经鉴定为危房的居住区域。危旧房改造政策措施参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措施实施,另作如下补充调整:

  1.土地政策。

  (1)危旧房改造的土地以净地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方案中应附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属地政府向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发函申请办理危旧房改造土地出让时,应附带:危旧房改造范围面积;危房鉴定报告书;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回迁要求(面积、户数);本宗地拆迁、安置成本及利益承诺;回迁安置承诺书样本;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土地招拍挂前,土地竞买人应签署回迁安置承诺书,出让地块竞得人为回迁安置承建单位。

  (2)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除支付土地收储成本、扣除相关规费外,全部以财政补贴方式补贴给属地政府。其中3%用于属地政府组织危旧房改造工作,其余97%由属地政府补贴给回迁安置承建单位。

  2.实行特殊片区特殊政策。

  危旧房改造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8,对于现状建筑密度较高或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占用拆迁腾退土地较多,容积率达到2.8以后仍无法实现拆建平衡的片区,可先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四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四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经济效益平衡测算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在保证拆建平衡的基础上拿出解决意见,报市城建项目评审决策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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