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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意见(试行)的通知(2012)


  1.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但拆迁安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的1.2倍或原证载占地面积(被拆迁户以村为单位可任选其一)。

  2.土地政策。

  (1)城中村改造范围和用地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商市国土部门在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中界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和用地规模以合法用地手续为基础,原则上不突破村庄建成区范围和用地规模,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占用村庄建成区用地可在城中村改造时予以置换。

  (2)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城中村用地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用地,按程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非建设用地和整合置换用地,分年度按计划安排用地指标,由属地政府以净地交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征收。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民住宅安置用地和解决村民长期生计用地(商业用地),应在改造规划中确定,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根据村民集体意愿确定);整理出来的可开发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村民人均住宅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解决村民长期生计的商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人均商业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平方米。

  (4)鼓励村集体与开发单位协商后获得部分商业面积,作为村集体资产。在扣除村民回迁住宅、村民商业和配套设施面积后,剩余面积的30%以上可作为商业面积,属地政府可出台相应的商业面积分配和管理办法。村集体可根据村民意愿,将村民商业纳入村集体统一经营,也可由村民自主经营。村集体和村民商业面积不占用整个项目千人商业指标。村民、村集体商业和千人商业指标需建设的商业,原则上为块状商业,并由市规划部门商属地政府在规划总平面中统筹考虑,明确位置。

  (5)土地整体开发可实行利益承诺制,由村委会按照“土地收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与开发单位签定协议(合理利润原则上应为开发单位投入开发成本的15%),土地开发单位未竞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的利益可纳入土地收储成本从土地出让价款中支付。土地收储成本为回迁房建设费用和前期费用(按回迁房建设费用20%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后报市城建项目评审决策领导小组审定。

  (6)城中村在原址上分期分批实施改造的,可一次性办理完土地征转手续,根据村庄整体规划条件和审定的规划方案分期分批办理供地手续。

  (7)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除划拨的住宅和商业用地外,剩余部分由属地政府以净地方式委托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公开出让。其中,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建设用地,土地成交价扣除收储成本和国家规定规费后,3%补贴给区(县)政府用于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剩余的97%以财政补贴方式补贴给村委会,用于村民安置、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指标确实难以平衡,经市城建项目评审决策领导小组批准,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土地可享受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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