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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意见(试行)的通知(2012)

  (三)市政府已批准改造的项目,原则上由原开发单位继续实施改造,原开发单位不愿改造或在规定时间没有实施的,由属地政府报市“四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公开招商。原开发单位前期投入费用,经评审后由新开发单位支付。

  (四)属地政府应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改造项目,一经发现将取消开发单位的开发资格。确需更换开发单位的,由属地政府报市“四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审批流程

  (一)区(县)政府负责对拟改造区域进行摸底。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属地政府报市“四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旧城区改造项目,由属地政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四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经研究确定的“四改”项目要列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企业、村集体、个人等都不得与开发单位或个人签订改造协议。凡私自改造的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肃查处,并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二)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项目改造用地范围,国土部门对改造范围内土地权属和土地性质给予确认,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部分要先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市规划部门商属地政府在8个工作日内对“四改”项目出具规划条件,属地政府根据规划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日照、退距等技术指标要求的总平面图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市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地政府委托的总平面图设计单位,一般应具有甲级资质。总平面图设计费用由属地政府垫付,确定开发单位后,由开发单位支付。

  (三)规划条件、修建性详规(总平面图)经市“四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市“四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公开招商,确定开发单位,并报市“四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开发单位与属地政府签订“四改”项目建设责任书(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开发单位与村委会签订协议)。

  (五)属地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四、回迁房建设

  (一)“四改”项目应先建设回迁安置用房。回迁房开工后,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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