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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12修订)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于2012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行为,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以及对信息化行为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化发展,逐步增加信息化投入,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信息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推进信息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加大对信息化发展的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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