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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2〕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合肥市数字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创建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现结合合肥实际,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已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入驻合肥数字出版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并经合肥数字出版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认定的企业:

  1.从事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的企业;

  2.从事数字作品的存储管理的企业;

  3.从事数字作品的传播与搜索的企业;

  4.从事数字出版物的销售的企业;

  5.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的企业;

  6.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7.从事数字内容与教具、文具、玩具等生产结合的企业。

  第二条 建立数字出版项目引入规划,数字出版项目入驻基地实行总体规划、分段实施、滚动发展,根据基地建设规划方案和总体发展目标,分期分批引入数字出版项目。

  第三条 数字出版企业入驻基地享受《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11〕54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2〕51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文化产业方面的奖励扶持条款。

  第四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数字出版项目,参照《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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