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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对业绩良好的评估机构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违法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节能评估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附件:
  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             



  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



基 本 情 况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登记注册类型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到期日

经营范围

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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