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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节能(能源)专家应熟悉国家、省和市节能(能源)政策法规,精通相关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用能设备、用能特点及能源利用状况,从事过一定数量企业节能工程或节能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参加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淄博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组织的节能审查,并接受监督与管理;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正高级职称可适当放宽),能够承担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家推荐表》;

  (二)学历、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从事过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选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作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评审专家。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估审查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申请节能评估审查项目的行业分类,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范围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参加节能评估审查会议的专家,应当遵守会议时间及会议期间的其它规定,会前应认真阅读节能评估文件,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审查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节能评估文件做出审查。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应当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专家对节能评估文件提供咨询的,应主动在节能审查工作中回避。

  第十条 专家在参加项目节能审查时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禁止向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或个人提出与技术审查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

  (二)与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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