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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2〕66号)


省公安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3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核定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本区域内组织保安员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为:

  (一)理论考试每人35元。

  (二)体能测试(队列、100米短跑、俯卧撑、4×10米往返跑等项目)每人30元。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得收费。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保安员证书,不得另外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收费主要用于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试卷印制评阅、考场租用、证书制作、监考巡考、宣传等费用支出。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2目“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新增)。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省公安厅保安员资格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每年3月底之前需将全省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财政厅综合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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