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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商贸服务业优质服务活动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商贸服务业优质服务活动的通知
(川商商贸〔2012〕51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贯彻《商务部关于开展2012年商贸服务业优质服务活动的通知》(商服贸函〔2012〕167号)精神,深入开展好我省优质服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优质服务活动。商贸服务业优质服务活动是今年商务部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优质服务的指导工作,结合本地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调动地方行业协会和商贸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发动行业协会组织更多的商贸服务企业参与各项活动。要引导商贸服务企业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业,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使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成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动,融入企业文化。
  二、贯彻落实商贸服务行业优质服务准则。为指教各地深入推动优质服务活动,活动组委会制定了《商贸服务行业优质服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是优质服务活动的行动指南,是规范商贸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标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准则》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准则》。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准则》内容和印刷标准统一印制(电子版登录http://fms.mofcom.gov.cn/下载),发放给活动参与企业张贴。
  印刷标准:高光相纸;整个版面底色为红色;优质服务活动标识在左上角;浅色底纹为优质服务活动标识;标题字体为方正粗倩体,字号为110磅;标语字体为方正准圆,字号为100磅;版面尺寸为长80CM、宽60CM。
  使用范围:参与企业张贴或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的监督。
  三、规范使用活动标识。优质服务活动标识体现了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内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有关活动时要重视活动标识使用,烘托活动氛围。要严格按照标识的规定图案、颜色等制作《准则》。使用范围限于在优质服务活动新闻报道和有关宣传活动中使用,在参与企业张贴或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活动标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商贸服务业有关行业管理办法和标准,宣传优质服务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事例,宣传各项优质服务活动,形成新闻媒体、商贸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良性互动局面。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活动成效和推广工作经验,广泛收集和深入挖掘企业在优质服务活动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事例,加强信息沟通,活动方案和开展情况及时省商务厅商服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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