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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湘价教〔2012〕9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根据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并完善学生用车(船)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的通知》(湘学车发〔20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以下简称“校车”)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我省校车价格管理机制,区分不同营运模式,合理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将由地方政府主导,实行公司专营或农村客运模式,且财政投入资金参与建设、补贴或奖励的校车,运行服务费用由价格部门核定;对属于家长与车主自愿协商营运的服务费用,由双方自主商定。加强对校车运行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努力维护学生、学校和校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校车营运事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校车运行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校车运行服务收费实行省定政策,市(州)、县(市、区)分级管理的机制。即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全省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各市(州)、县(市、区)对辖区内校车制定具体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三、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的原则

  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有条件的,对农村学生尽量实行免费政策。各地在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运营成本合理补偿

  各地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价格成本监审结论,考虑合理补偿因素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2、保持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与公共交通运价合理比价关系

  各地在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乘坐者属于特殊群体的因素,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幼儿园实行“低收费”政策,按照不高于公交车票价格标准核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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