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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诚信档案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诚信档案的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湘价检〔2012〕62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省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由各级价格部门建立价格诚信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有价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均属价格诚信档案的建档对象。

  二、价格诚信档案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建立。凡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由省物价局负责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在市级、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价格诚信档案。

  三、价格诚信档案除记录各价费单位的基本情况外,主要记录如下内容:

  1、获得价格诚信示范单位、价格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2、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不参加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3、价格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价格诚信档案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价格诚信电子档案由“湖南价格在线”网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诚信档案平台,并分别设置各市州价格诚信档案平台链接,各地应分别建立价格诚信档案数据库,并与省价格诚信档案平台联网。记录应有相应的纸质档案予以支撑。

  五、各级价格部门应将各价费单位的价格诚信情况及时记入诚信档案,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价格诚信档案信息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自动失效。

  六、价格诚信档案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尽快实现与银行、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信用平台的联网,联网前应定期与有关部门交换信用信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七、价格诚信档案信息可以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披露。在档单位可通过“价格在线”网查询自身的价格诚信记录。其他单位需查询价格诚信记录信息的,应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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